擅自使用“清华”字样 赔偿损失300万
2018-03-16 1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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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案件快报,因认为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和教育机构名称中使用“清华”字样,清华大学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9290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清华大学诉称,其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清华学堂,现已成为一个设有理、工、文、法、医、经济、管理和艺术等学科的综合性大学,在全国高等院校中的影响不断扩大和加强。在实际生活中,“清华”已经普遍成为人们对清华大学的简称。1988年11月21日,清华大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清华”商标,经注册续展,上述商标仍在法律有效保护期内。近期,清华大学发现江苏教育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突出使用了“清华”、“清华园”等商业标识,并且其经营的教育机构名称含有“清华”字样。
清华大学认为,江苏教育公司的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清华大学存在某种联系,造成市场混淆,侵犯了清华大学的商标权。此外,“清华”、“清华园”是清华大学约定俗成的简称,江苏教育公司突出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清华大学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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