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个人信息 被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
2018-04-08 09:26:00
来源:网络整理
4月8日消息,据新京报消息,日前,公安部就《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
意见稿中提到,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规定,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对互联网安全情况实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和上网服务等是否符合网络安全要求;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等。
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网络安全责任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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